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根据工信部的备案号使用规范,要求如下:
1、企业备案建议备案号前面需要加上您公司的名称(版权所有)。
2、需要在网站首页下方中央悬挂备案号(主体备案号即可),备案号需要超链接到工信部网站,工信部网站地址为:http://www.beian.miit.gov.cn
参考示例如下:
本文由爱用建站平台用户上传并发布,爱用建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爱用建站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通过反馈中心进行举报。
版权所有(C) 广东爱用科技有限公司